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的设计和规范

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是指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或由独立式感烟探测器、线路及简易控制装置组成的自动感烟报警装置,该系统内的探测器可独立工作,也可组成系统。

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 是指独立设置或附设在其他多层建筑内的四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地上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。

设计范围  下列建筑应设计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:

—— 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、公共休闲活动场所等;

—— 家庭旅馆、小型百货商店、超市、小型餐饮场所等商业经营场所;

—— 别墅、豪华住宅等;  

—— 幼儿园宿舍、儿童活动用房,学校集体宿舍等;

—— 小型门诊、医院的病房,养老院等;

—— 室内可燃物较多的集贸市场等;  

—— 可燃物较多的私营企业、家庭式小作坊等;

—— 生产性企业集体宿舍、建筑工地工棚等。  注:以上场所的相关条件达到GB 50016-200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GB 50045-95(2005年版)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GB 50098-98(2001年版)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等其他国家标准要求时,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
设计要求

一般规定  —— 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、公共休闲活动场所设置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时,应在音控室、包房、走道等部位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(以下简称探测器);  

—— 其他场所应在可燃物较多和人员较集中的部位设置探测器;

—— 每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≤40m2;

—— 同一区域内,安装探测器大于20只的,宜组成系统,系统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;

—— 应选用光电散射原理的感烟探测器,选用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,并取得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。

 主要功能要求  

—— 声、光报警功能,在距探测器3m远处,报警声响应大于80dB;

—— 故障状态、报警状态、电池欠压状态的提示功能;

—— 探测器采用电池供电,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;

—— 自检功能,自检时应发出声、光报警信号;

—— 对于互联式报警装置,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报警信号时,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。

 布置

—— 应在相互独立的每个房间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,宜居中布置;

—— 300m2以下的场所,按照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m2布置;300m2以上的场所探测器布置应按照GB 50116-1998执行。

安装

适宜的安装位置

—— 探测器应安装于房间顶部,并宜居中;

—— 探测器至墙壁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.5m;

—— 探测器周围0.5m内,不应有遮挡物;

——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m,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;

——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,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-1998中8.1.11条的规定;

——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°的人字型屋顶,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,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,应符合GB 50116-1998中8.1.12条的规定;  

——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,当倾斜安装时,倾斜角不应大于45°。

不适宜的安装位置及环境  

—— 可能会产生蒸汽和油雾的场所,如厨房等;

—— 有水雾滞留的场所,如浴室等;

—— 有大量粉尘的场所;

—— 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的场所。

 安装要求  独立式报警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装规程,并符合如下规定:

—— 探测器在投入使用前方可安装,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,并应采取防尘、防潮、防腐蚀措施;

——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可靠;  

—— 探测器指示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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